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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知識庫之土地增值稅
壹、認識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採用累進的 20%、30%、40% 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達20 年以上者,另有減徵優惠,而且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規定有一人一生一次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出售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符合一定要件也可申請退還。
貳、土地增值稅的課徵
一、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項目 | 納稅人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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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原所有權人 | 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人 |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 受託人 |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
信託土地歸屬時 | 歸屬權利人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