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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知識庫之地價稅
壹、認識地價稅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的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地價稅之課徵,採用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
貳、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稅目 | 說明 |
---|---|
地價稅 |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
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
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注意:
在8月31日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四、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 | 課徵期間 | 備註 |
---|---|---|
11月1日至11月30日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每年開徵一次,台灣各縣市均訂於11月1日開徵。 |
五、地價稅的稅率
稅級別 | 稅率 |
---|---|
第1級 | 10/1000 |
第2級 | 15/1000 |
第3級 | 25/1000 |
第4級 | 35/1000 |
第5級 | 45/1000 |
第6級 | 55/1000 |
適用土地 | 稅率 |
---|---|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1000 |
2.公共設施保留地 | 6/1000 |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10/1000 |
參、如何減輕地價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適用土地 | 自用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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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適用稅率 | 2/1000 |
申請時間 |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因此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超過期限才申請核准者,則要到次年度才能適用。 2.已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就不用再申請。 |
肆、相關罰則
一、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地價稅逾期繳納,每超過3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不繳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原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如果變更用途卻沒申報,會受處罰。
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如果以後使用情形有變更而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之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