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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8-07
  • 類別:契稅
  • 截止日期:108-02-07
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 聯絡人 / 吳蒂芬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近日有民眾詢問契稅應由買賣雙方何人繳納?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因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為4%,分割、交換案件稅率為2%。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乘稅率即為應納之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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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