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6 月 11 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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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

  • 一、應檢附證件:
(一)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
(二)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
(三)相關證明文件。
  • 二、注意事項:
(一)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二)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 三、受理機關及地點:
通常訴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58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簡易訴訟程序(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30274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 四、書狀及填寫範例下載:
書狀及填寫範例下載(連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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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累計瀏覽人數:11540980 目前線上人數: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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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03)522-5161
傳真:(03)524-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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