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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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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11年至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3年1月1日。
2.新竹市稅務局111-112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334,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334,000 以下 0 10‰
2 5,334,001 ~ 32,004,000 26,670 15‰
3 32,004,001 ~ 58,674,000 346,710 25‰
4 58,674,001 ~ 85,344,000 933,450 35‰
5 85,344,001 ~ 112,014,000 1,786,890 45‰
6 112,014,001 以上 2,907,030 55‰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13年至114年地價稅係按113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5年1月1日。
  2. 新竹市稅務局113-114年累進起點地價:5,453,000元。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453,000 以下  0 10 ‰
2 5,453,001~32,718,000 27,265 15 ‰
3 32,718,001~59,983,000 354,445 25 ‰
4 59,983,001~87,248,000 954,275 35 ‰
5 87,248,001~114,513,000 1,826,755 45 ‰
6 114,513,001 以上 2,971,885 55 ‰

自112年11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地方稅逾期繳納案件(歸戶案件、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除可持稅單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原稅單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系統會自動加計滯納金,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

(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用,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未滿一百元者仍予免徵。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簡言之:地下停車空間供自用且不出租收費情事,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05年至107年地價稅係按105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本次新竹市地價調整平均幅度為28.29%(102年至104年之地價調整平均幅度為4.39%),因此105年至107年的地價稅也會隨著改變。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07年1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2. 新竹市稅務局105-107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526,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526,000 以下  0 10 ‰
2 5,526,001 ~ 33,156,000  27,630 15 ‰
3 33,156,001 ~ 60,786,000  359,190 25 ‰
4 60,786,001 ~ 88,416,000 967,050  35 ‰
5 88,416,001 ~ 116,046,000 1,851,210 45 ‰
6 116,046,001 以上 3,011,670  55 ‰

查詢方式
類別 查詢方式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
  1. 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2. 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 (例如ibon、 Famiport、Life-ET機)查詢。
會員載具
(如:會員卡)
至營業人的會員平台查詢。
非會員載具
(如:悠遊卡 、icash卡)
  1. 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 (例如ibon、 Famiport、Life-ET機)查詢。
  2. 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載具歸戶且有設定
獎金自動匯款
  1. 用自然人憑證或手機條碼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歸戶的所有載具(包括會員載具與非會員載具)皆能查詢。
  2. 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 (例如ibon、 Famiport、Life-ET機)查詢。

領獎方式
類別 領獎方式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 未歸戶且未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或已歸戶但未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請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 (例如ibon、 Famiport、Life-ET機)印出中獎的紙本電子發票後,自行至四大超商、美廉社、全聯等連鎖商店兌領現金,以及一銀、彰銀、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兌領獎項。另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即可享有24小時兌領獎服務,獎金即時撥入中獎人設定帳戶。
會員載具
(如:會員卡)
回營業人處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至四大超商、美廉社、全聯等連鎖商店兌領現金,以及一銀、彰銀、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兌領獎項。另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即可享有24小時兌領獎服務,獎金即時撥入中獎人設定帳戶。
非會員載具
(如:悠遊卡 、icash卡)
  1. 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 (例如ibon、 Famiport、Life-ET機)印出中獎的紙本電子發票後,自行至四大超商、美廉社、全聯等連鎖商店兌領現金,以及一銀、彰銀、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兌領獎項。另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即可享有24小時兌領獎服務,獎金即時撥入中獎人設定帳戶。
  2. 任何一家的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皆可列印出載具有中獎的所有紙本電子發票,並不限於只能列印該KIOSK營業人的中獎發票。
載具歸戶且有設定
獎金自動匯款
不用人工領獎,平台直接於開獎次月6號、再次月20號及對獎日截止前一天將獎金轉入帳戶。

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09年至110年地價稅係按109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1年1月1日。
2.新竹市稅務局109-110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350,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350,000 以下 0 10 ‰
2 5,350,001 ~ 32,100,000 26,750 15 ‰
3 32,100,001 ~58,850,000 347,750 25 ‰
4 58,850,001 ~ 85,600,000 936,250 35 ‰
5 85,600,001 ~ 112,350,000 1,792,250 45 ‰
6 112,350,001 以上 2,915,750  55 ‰

加徵滯納金: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超過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多加徵至百分之十。
 
移送強制執行:稅捐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禁止財產處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限制出境: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未繳納,其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及條件(如下表),由稅捐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單位:萬元
 
限制出境
項目 欠稅金額 審酌要件
已確定 未確定
個人 第1級 100-300 150-45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第2級 300-1,000 450-1,5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出國頻繁。
2.長期滯留國外。
3.行蹤不明。
4.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第3級 1,000以上 1,5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營利事業 第1級 200-600 300-9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
第2級 600-2,000 900-3,0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事業。
2.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
3.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外。
4.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
5.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第3級 2,000以上 3,0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限制出境年限 最長5年

依財政部「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限制出境係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下表),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由稅捐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 惟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
 單位:萬元
限制出境
項目 欠稅金額 審酌要件
已確定 未確定
個人 第1級 100-300 150-45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第2級 300-1,000 450-1,5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出國頻繁。
2.長期滯留國外。
3.行蹤不明。
4.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第3級 1,000以上 1,5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營利事業 第1級 200-600 300-9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
第2級 600-2,000 900-3,000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業狀況異常之營利事業。
2.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
3.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
4.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
5.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第3級 2,000以上 3,000以上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限制出境年限 最長5年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或罰鍰如有不服而想要申請復查時,可以敘明復查理由,連同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在下列期限前辦理:
1.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5.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一)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點選「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已註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二)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歸戶繳款書可以申請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但申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者,系統將傳送驗證信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點選連結進行驗證。經驗證完成者,由系統傳送受理申請通知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完成申請。逾期未驗證者,由系統傳送逾期通知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該申請案件視同未完成申請,稽徵機關得視情形,重發認證信或註銷該申請案件。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程序亦同。

歸戶是以納稅義務人在一直轄巿或縣(巿)轄區全部車輛進行歸戶,不同人的車輛不能申請歸戶。

已歸戶之車輛車籍移轉至其他縣市,無需向移出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而欲進行歸戶者,應向移入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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