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6 月 11 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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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課稅行政處分案件為例
行政救濟程序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或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或退回應退稅款;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或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之日止,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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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累計瀏覽人數:11540979 目前線上人數: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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