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繳納
一、適用稅目:
- 查(核)定稅款及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
- 申報自繳款稅款:娛樂稅、印花稅。
-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 行政行滯納稅款及罰鍰: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
二、適用期間:
- 各稅查(核)定稅款(娛樂稅除外)、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案件,繳款截止時間為繳納(展延)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 定期開徵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娛樂稅申報、行政行滯納稅款及罰鍰、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需於指定之繳納期限當日24時前繳納。
三、繳稅說明:
- 代收業者為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
- 以現金或各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每件繳款書代收稅款上限為3萬元。
- 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 代收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四、注意事項: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列印交易明細表並於繳款書收據聯或傳繳通知書加蓋店章交納稅義務人收執。(本局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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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