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有住家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非自住住家用、供營業使用、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及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等,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如下:
一、住家用:
(一)供自住使用,稅率為1.2%;符合全國單一自住要件者,稅率為1%。
(二)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
(三)非自住住家用,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實施差別稅率: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4戶以內,每戶1.5%。
(2)5-6戶,每戶2%。
(3)7戶以上,每戶2.4%。
2.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房屋,起課:
(1)1年以內,2%。
(2)超過1年,2年以內,2.4%。
(3)超過2年,4年以內,3.6%。
(4)超過4年,5年以內,4.2%。
(5)超過5年,4.8%。
3.其他未作有效利用房屋:
(1)1戶以內,每戶2.6%。
(2)2-4戶,每戶3.2%。
(3)5-6戶,每戶3.8%。
(4)7戶以上,每戶4.8%。
4.另有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等12種房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稅率為1.5%;屬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或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
(1)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3)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5)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7)公同共有房屋。
(8)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9)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10)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11)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12)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二、非住家用:
(一)供營業使用,稅率為3%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
(三)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稅率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