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6 月 11 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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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稅試算

    【說明】
1.本表僅供試算之用,不做任何證明。
2.印花稅以計至新臺幣(以下同)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貼用。經核準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訛不足1元及應繳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繳納。
3.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請自行計算。
    【計算公式】
1.銀錢收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四。
2.承攬契據= 憑證金額(未含營業稅) x 千分之一。
3.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一。
4.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點選收合
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累計瀏覽人數:11540976 目前線上人數: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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