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應納稅款。
(二)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經我國許可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之分行;郵政機構係指郵政儲金匯業局及設於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三)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各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本局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手續,另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並蓋妥印鑑章後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