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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9-13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03-13
戶籍因故遷出後再遷入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 聯絡人 / 蔡佩曲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6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如嗣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30日內補提申請者,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通知而逾30日補提申請者,自申請時適用。
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105年6月因學童就學因素將戶籍遷出,後於107年2月20日再行遷入,另於107年11月補提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於107年2月20日戶籍遷入起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准以107年2月20日作為申請日,核定自107年起適用自用住宅,惟105年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應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因此,106年仍應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地價稅科電話(03)5225161分機422~431、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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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