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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10-18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08-04-30
復查、訴願30日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截止日大不同!
  • 聯絡人 / 陳苡蒨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6
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新竹市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7年4月25日收到107年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於107年6月8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7年8月8日止,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7年7月3日送達給林先生,則林先生提起訴願之截止期限應為107年8月2日(即107年7月3日之次日起算30日)。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截止時間之認定,復查係以郵寄復查申請書之郵戳日期;訴願係以稅務局或新竹市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請民眾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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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