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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5-15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11-15
分別共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應如何課徵地價稅?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甲、乙、丙、丁4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因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之面積,分別以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若甲、乙、丙、丁各持分1/4原核定課徵田賦之農牧用地乙筆,宗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因舖設水泥計800平方公尺,則依各持分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800乘以1/4,即甲、乙、丙、丁各200平方公尺)及課徵田賦(200乘以1/4,即甲、乙、丙、丁各50平方公尺)。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分管使用區域,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共有人若無法提示分管協議,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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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