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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11-02
  • 類別:欠稅管理
  • 截止日期:110-05-31
公同共有土地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全體應納稅捐之連帶責任
  • 聯絡人 / 劉嘉玲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561
竹市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陳稱,祖輩留下未辦繼承之土地,並已向稅務局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質疑已如期繳納分單之稅額,為何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之傳繳通知。
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土地持分未分別持有者,均屬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全體繼承人仍應負繳納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地之稅捐,仍請全體義務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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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