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2-01
- 類別:印花稅
- 截止日期:110-08-02
合約書簽定後解約 已貼繳之印花稅不予退還
- 聯絡人 / 林玲瑗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319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合約書簽定後因故無法完成合約所載事項,原已貼繳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已貼繳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319、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已貼繳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319、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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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