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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6-07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09-22
公共設施保留地 隔離未作使用 免徵地價稅
  • 聯絡人 / 詹貴蘭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持有期間如符合相關規定,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當年起即可不用繳納地價稅,逾期申請經核准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期)減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施設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因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使用已被限制,所以明定特別稅率及免徵規定,如為建築使用,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外,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千分之十至五十五),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則可免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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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