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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8-13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12-31
地價稅按年計課 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聯絡人 / 張曉玲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年度中有買賣土地者注意囉!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只要是在8月31日前登記完成者,均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繳款書。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均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例如:張小姐於110年8月30日取得土地,雖然1月1日至8月29日非她持有該筆土地,仍應繳納110年整年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時,可事先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例負擔地價稅,以避免糾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5、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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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