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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9-13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1-03-11
符合4要件 移轉非都市土地 免徵土增稅
  • 聯絡人 / 彭羿鈞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同時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者,於被徵收前之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為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於土地移轉時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有關「經需用土地人證明」1項,財政部於110年8月12日會銜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若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請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作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後,檢具有效期限內(8個月)之證明書辦理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若有需用土地人不明之情形,該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稅務局提醒,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變更為非作公共設施使用,其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甲於80年買賣取得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之A地,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元,並於111年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規定出售予乙,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乙於115年出售予丙,若A地無繼續作道路使用,115年無法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則應從80年當時每平方公尺500元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稅。

為促使民眾瞭解移轉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稅務局網站設有「非都公設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專區」,提供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條文修正案、常見問答、核發辦法及相關申請表單等,歡迎市民朋友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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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