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10-12
  • 類別:欠稅管理
  • 截止日期:111-04-12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 追繳期間最長15年
  • 聯絡人 / 許家旺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561
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將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即稅捐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欠稅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欠稅拖超過5年就可不用繳納。
例如D先生有103年地價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03年11月30日,因徵收期間為5年,故該案到108年11月30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所以可繼續執行5年至113年11月30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13年11月30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到118年11月29日。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務必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而被加徵15%的滯納金,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追繳期間長達15年之久,不得不慎。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3382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