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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2-24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11-08-24
信託房屋也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 聯絡人 / 陳羿方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信託房屋如屬自益或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或為委託人之繼承人,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有下列2項例外:

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上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房屋無出租使用,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1.2%稅率核課房屋稅。例如A君(委託人)委託B君(受託人)管理房屋,受益人為A君(自益信託),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該房屋仍供A君實際居住使用,即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1.2%稅率核課房屋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如有符合前揭要件者,趕快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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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