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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02-22
  • 類別:印花稅
  • 截止日期:112-08-22
溢繳印花稅可於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
  • 聯絡人 / 林玲瑗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分機319
合約書多貼、多繳之印花稅可以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持合約書正本、繳款書正本等相關資料申請退還溢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致印花稅有溢貼、溢繳情形,不論當初是持大額憑證繳款書、彙總申報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均可自貼、繳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但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之印花稅憑證,事後因故作廢或終止者,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則不能因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而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舉例來說,張先生與 A營造廠簽訂住宅新建工程合約,總價1,000,000元(未含稅),合約性質屬於承攬契據,依印花稅法第5、7條規定應按承攬金額1‰貼繳印花稅1,000元,惟張先生誤以稅率1%繳納印花稅10,000元,因計算錯誤溢繳9,000元,可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檢具合約書正本、繳款書正本向稅務局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民眾,印花稅退稅原因大多是課稅憑證種類歸屬錯誤或金額計算錯誤所致,請於報繳或貼用印花稅時再次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再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分機318、319、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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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