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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3-01-04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3-06-04
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遷出 地價稅增4倍
  • 聯絡人 / 黃綉惠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全戶戶籍遷出,則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無法再享用2‰優惠稅率,將自戶籍遷出次年起改按10‰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增加4倍。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要件。如因就業就學需要,必需將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僅有一處新竹市自用住宅用地,因子女就學需要,於112年將全戶戶籍遷至台中親戚戶籍內,則甲先生新竹市土地應自113年起改按10‰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新竹市戶籍內留有甲先生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立戶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尚未申請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也記得要向稅務局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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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