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3-03-06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3-09-06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地 契稅、增值稅申報大不同
  • 聯絡人 / 彭羿鈞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可選擇不課徵;而取得建物,免申報契稅,僅須辦理房屋稅查欠。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如有取得土地,因所有權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必須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該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將停留至死亡配偶原取得時點;如未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者,稅務局也會輔導生存配偶限期內補申報土地增值稅,如屆期未補申報或已將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將以繼承登記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並以死亡配偶原取得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補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有取得建物,因非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契稅徵收範圍,無需辦理契稅申報,但必須查詢房屋稅是否欠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舉例來說,某甲於110年死亡,生存配偶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A房屋及B土地,A房屋不須申報契稅,但須向稅務局查欠房屋稅;B土地則須由繼承人共同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未申報,於112年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稅務局將輔導限期補申報土地增值稅,若乙屆期未補申報時,將以乙112年繼承取得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平方公尺為申報移轉現值,並以甲96年購買B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補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主張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死亡配偶之土地時,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避免遭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441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