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3-04-18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3-10-18
新竹市113年度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清查作業自5月1日展開
  • 聯絡人 / 周盟益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26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新竹市稅務局於5月至9月辦理113年度「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核准案件清查作業,如重購土地5年內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出售地及新購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出售土地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及「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營業行為」、「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得申請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如有再移轉、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等不符合自用住宅使用情形,將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民眾最常見被追回重購土地增值稅退稅款的2大原因,主要為在5年列管期間內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短暫遷出,事後再遷回重購地,仍然會被追補原退還稅款;次為重購地在5年內移轉,即使是夫妻贈與,也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提醒民眾,於重購後5年管制期間,應注意房地使用情形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以免權益受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85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