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6-08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09-06-08
5年內不符自用住宅 將追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
- 聯絡人 / 吳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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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或移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自5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案件土地,發現有民眾重購的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租他人設立事務所,與重購的土地5年內仍然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規定不符,稅務局因此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來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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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