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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2-03-06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2-05-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26250300號
公告本市11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4條。
一、開徵期間: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放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112年5月2日(星期二)。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全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車輛上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該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利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之常用服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下繳納。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2年5月2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2年5月3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詳細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七、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2年5月5日24時前。惟112年5月3日至112年5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一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四)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避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五)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免稅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八、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之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
九、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44項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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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分類稅額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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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