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3-02-22
- 類別:公示送達
- 截止日期:113-04-25
- 發文字號:新巿稅消字第1136250524號
公示送達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房屋稅繳款書。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表列應受送達人楊納昇等皆已離台且國外送達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於公示送達期間逕向本局洽領並依限繳納,逾期未繳依法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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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