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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3-03-01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3-05-31
  • 發文字號:新巿稅消字第1136250617號
公告本市113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有關事項。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4條。
一、開徵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1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3年5月2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七、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年5月3日24時前,惟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
(四)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避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六)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免稅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八、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2、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九、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依據「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當年比施行前一年應納稅捐增加。但因課稅標的面積增加、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期限屆滿致稅捐增加者不適用之。
(2)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乙、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丙、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丁、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戊、減班休息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減班休息證明。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稅捐未達新臺幣5萬元,得延期1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4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4)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9期。
(5)稅捐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一、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十二、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三、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3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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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開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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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分類稅額表(全)_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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