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公告
- 發佈日期: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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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
本局員工於112年4月27日上午於本局拾獲雨傘1把,請遺失人速向本局政風室領取.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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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