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年限/稅級別 |
20年以下 |
20年以上 |
30年以上 |
40年以上 |
漲價倍數<1 |
a×20﹪ |
a×20﹪ |
a×20﹪ |
a×20﹪ |
價倍數≧1,<2 |
a×30﹪-b×10﹪ |
a×28﹪-b×8﹪ |
a×27﹪-b×7﹪ |
a×26﹪-b×6﹪ |
漲價倍數≧2 |
a×40﹪-b×30﹪ |
a×36﹪-b×24﹪ |
a×34﹪-b×21﹪ |
a×32﹪-b×18﹪ |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設本例土地於72年10月1日取得,於94年2月3日出售,漲價倍數1.53,持有期間達21年多, 依上述稅率速算表,其應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28%)-按物價指數 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8%=查定稅額
(甲)一般用地:575,000元×28﹪-375,000元×8%= 131,000元
(乙)自住用地:575,000元×10﹪ = 57,500元
(1)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一般用地 |
131,000元 × 40﹪= 52,400元 |
自住用地 |
57,500元 × 40﹪= 23,000元 |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一律免徵。
(1)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 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1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 稅稅額1%(繳納半年者,抵繳0.5%),但以不超過應繳增值稅總額5%為限。
(2)本例係於72年10月1日購入土地,自76年7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起,於94年2月3日 出售,可抵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
(甲) 一般用地:131,000元 × 5% =6,550元
(乙) 自住用地: 57,500元 × 5% =2,875元
- 查定稅額 - 重劃減徵稅額 - 增繳地價稅 = 應納稅額
(甲) 一般用地: 131,000元 - 52,400元 - 6,550元 = 72,050元
(乙) 自住用地: 57,500元 - 23,000元 - 2,875元 = 31,625元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維持為10%,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 施。適用原則:
※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應以申報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
※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判決且屬形成判決者,應適用判決確定時之稅法規定。
※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拍定日時之稅法規定。
※於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縱申報日已逾減半徵收3年之末日,仍適用減半徵收之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計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出售土地於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出售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未滿1年者,其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