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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屋稅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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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用,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未滿一百元者仍予免徵。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簡言之:地下停車空間供自用且不出租收費情事,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使用情形有住家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他供住家用、供營業使用、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及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5種,其稅率分別為: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2)其他供住家用:
a.持有本市5戶以下每戶(2.4%)。
b.持有本市6戶以上每戶(3.6%)。
c.7類不具囤房性質房屋(1.5%)。
(3)供營業使用(3%)。
(4)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5)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房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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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b)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c)BOT學生宿舍。
(d)公同共有房屋。
(e)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3年內未出售者。
(f)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房屋。
(g)出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及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者。

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它的繳納期間為當年之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111年為例,課稅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平面圖(或地政單位建物測量成果圖)、側面圖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籍;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致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填具申請書請按此

依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因此,符合修法後之免稅條件的房屋,自96年4月起列入免徵房屋稅範圍。
填具申請書請按此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1)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集合住宅等則按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2)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填具申請書請按此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所以房屋有類此情形,如住家用部分符合自住房屋認定要件,還是可以申請自住使用。

房屋稅係以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即使繳了房屋稅,也只是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請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具申請書,逕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照房屋稅條例第7條暨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將派員實地調查,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改課。其實際變更使用日係在變更月分15日以前,自當月起開始適用變更後稅率,其實際變更使用日,如在變更月分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其逾限申報而無法查明實際變更使用日,則以申報調查日為準依法核實課徵房屋稅。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依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公益出租人必需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依據財政部103年6月29日頒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方可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所以房屋稅的自住要件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

共有房屋由各共有人按其持分負擔房屋稅繳納義務,所以持分共有房屋原則上是各自算戶數,即持分共有房屋也算各自的1戶,惟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有同一門牌之房屋持分,則合併列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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