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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12-04
  • 類別:契稅
  • 截止日期:113-04-30
與他人互換房屋,雙方都要報繳契稅
  • 聯絡人 / 李瑞連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28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與他人互換房屋,並不是雙方約定好,再辦個交換登記就好,交換雙方應先就互換房屋估價,訂立交換建物契約,不論交換等價與否,均應就各自交換取得建物報繳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交換價格有高低價差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有支付價金者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未支付價金屬無償移轉應以贈與稅率6%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乙分別持有A屋與B屋,其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50萬元,若甲用A屋向乙交換B屋時,因換入的房屋價格較原有房屋高,故以現金50萬支付差額給乙,此時甲須繳納B屋的交換與買賣契稅5萬元(100萬x 2%交換 + 50萬x 6%買賣),乙只需繳納A屋的交換契稅2萬元(100萬x 2%交換)。
稅務局提醒,建物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移轉,皆應於房屋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請納稅義務人一定要特別留意。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28、0800-000328、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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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