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申報人可選擇按實際移轉價格或申報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惟實際移轉價格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外,不得低於標準價格。(標準價格即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減免稅騎樓現值)
(1)案例1: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元(課稅現值3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若當事人以契約價額(按實際移轉價格)繳納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60,000元。
即1,000,000元x6%=60,000元
或可選擇按申報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24,000元。
即400,000元x6% =24,000元
(2)案例2:房屋(不含土地)契約所載價額為新台幣30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元( 課稅現值3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24,000元。
即400,000元x6%=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