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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11-01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3-01-31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 各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 聯絡人 / 黃綉惠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地價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未繳時,全體公同共有人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若公同共有人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申請分單繳納,但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額仍負連帶責任,不會因申請分單繳納而免除其連帶責任。
例如,甲先生與其他4位兄弟姊妹公同共有1筆土地,地價稅5,000元,甲先生就其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稅額1,000元,如果其他兄弟姊妹未繳納時,甲先生仍負有連帶責任,亦即甲先生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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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