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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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稅簡介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繳納時限為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 1.銀錢收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按收據金額4/1000計貼,或按押標金金額1/1000計貼。
  • 2.買賣動產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 3.承攬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稅額為按契據金額1/1000計貼。
  •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稅額為按契據金額1/1000計貼。
點選收合
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累計瀏覽人數:11867967 目前線上人數: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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