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2-08-28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2-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26281765號
公告本市112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依據 / 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一、開徵日期: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2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核算:
(一)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徵基礎。
(二)本市112年累進起點地價為533萬4,000元,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土地:(課稅地價 × 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1)第1級:(5,334,000元以下 ×10‰ - 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第2級:(5,334,001~32,004,000元 ×15‰ -26,67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第3級:(32,004,001~58,674,000元 ×25‰ -346,71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第4級:(58,674,001~85,344,000元 ×35‰ -933,45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5)第5級:(85,344,001~112,014,000元 ×45‰ -1,786,89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6)第6級:(112,014,001元以上 ×55‰ -2,907,03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 ×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 × 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 ×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戶,除雙掛號寄送案件外,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 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上班時間臨櫃、電話或透過本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
(二)透過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辦。
(三)領有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與下載地價稅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四)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九、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局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繳納證明。
十、納稅義務人對內容如有異議,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局洽詢。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本局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則,完納應納稅捐。
(二)依據「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當年比施行前一年應納稅捐增加。但因課稅標的面積增加、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期限屆滿致稅捐增加者不適用之。
(2)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乙、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丙、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丁、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戊、減班休息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減班休息證明。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稅捐未達新臺幣5萬元,得延期1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4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4)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9期。
(5)稅捐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則,完納應納稅捐。
十三、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四、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422~427。
二、課稅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2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核算:
(一)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徵基礎。
(二)本市112年累進起點地價為533萬4,000元,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土地:(課稅地價 × 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1)第1級:(5,334,000元以下 ×10‰ - 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第2級:(5,334,001~32,004,000元 ×15‰ -26,67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第3級:(32,004,001~58,674,000元 ×25‰ -346,71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第4級:(58,674,001~85,344,000元 ×35‰ -933,45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5)第5級:(85,344,001~112,014,000元 ×45‰ -1,786,89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6)第6級:(112,014,001元以上 ×55‰ -2,907,03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 ×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 × 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 ×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戶,除雙掛號寄送案件外,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 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上班時間臨櫃、電話或透過本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
(二)透過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辦。
(三)領有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與下載地價稅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四)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九、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局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繳納證明。
十、納稅義務人對內容如有異議,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局洽詢。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本局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則,完納應納稅捐。
(二)依據「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當年比施行前一年應納稅捐增加。但因課稅標的面積增加、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期限屆滿致稅捐增加者不適用之。
(2)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乙、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丙、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丁、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戊、減班休息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減班休息證明。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稅捐未達新臺幣5萬元,得延期1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4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4)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9期。
(5)稅捐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則,完納應納稅捐。
十三、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四、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4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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