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星期日
新竹市稅務局網站LOGO圖 新竹市稅務局手機LOGO圖

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稅務局
互動廣場
互動廣場
民意交流 line 訂閱電子報 稅務行事曆 稅務者權利保護專區
  • _ 友善列印 fb 推特 噗浪 小 中 大 特大 前往一般民眾
中央內容區塊
  • 印花稅問與答

    • 發布日期:104-12-07
    • 類  別:印花稅
問題  先開立臨時收據;最後開立正式收據者如何貼花?
解答
先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二十條)
  • 瀏覽人次:2900 人 更新日期:104-12-10
點選收合
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累計瀏覽人數:11538683 目前線上人數:274
QR內容為新竹市稅務局網址
地址:300191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12號  交通地圖
總機:(03)522-5161
傳真:(03)524-7018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聯絡信箱:hc4500@ems.hccg.gov.tw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2:00,13:00~17:00 (1F全功能櫃臺中午不打烊)
檢舉逃漏專線:(03)523-9241
免費檢舉貪瀆專線:0800-35-1507
我的e政府
無障礙AA等級標章
瀏覽器建議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或Google Chrome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