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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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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有住家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非自住住家用、供營業使用、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及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等,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如下:
一、住家用:
  (一)供自住使用,稅率為1.2%;符合全國單一自住要件者,稅率為1%。
  (二)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
  (三)非自住住家用,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實施差別稅率: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4戶以內,每戶1.5%​。
       (2)5-6戶,每戶2%。
       (3)7戶以上,每戶2.4%。
      2.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房屋,起課:
       (1)1年以內,2%。
       (2)超過1年,2年以內,2.4%。
       (3)超過2年,4年以內,3.6%。
       (4)超過4年,5年以內,4.2%。
       (5)超過5年,4.8%。
      3.其他未作有效利用房屋:
       (1)1戶以內,每戶2.6%。
       (2)2-4戶,每戶3.2%。
       (3)5-6戶,每戶3.8%。
       (4)7戶以上,每戶4.8%。
      4.另有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等12種房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稅率為1.5%;屬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或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
       (1)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3)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5)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7)公同共有房屋。
       (8)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9)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10)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11)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12)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二、非住家用:
  (一)供營業使用,稅率為3%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
  (三)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稅率為2%。

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11年至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3年1月1日。
2.新竹市稅務局111-112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334,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334,000 以下 0 10‰
2 5,334,001 ~ 32,004,000 26,670 15‰
3 32,004,001 ~ 58,674,000 346,710 25‰
4 58,674,001 ~ 85,344,000 933,450 35‰
5 85,344,001 ~ 112,014,000 1,786,890 45‰
6 112,014,001 以上 2,907,030 55‰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請,稅額減少,自當期適用;稅額增加或逾期申請,自次期適用。

新竹市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平均調幅2.3%,113年地價稅預估查定戶數為18萬6,895戶,本次重新規定地價,預估稅額增加戶數為10萬6,062戶,占總戶數56.75%,其中增加稅額300元以內戶數占49.84%,約5成納稅義務人113年稅額微幅增加;稅額不受影響計7萬1,095戶占38.04%。
稅務局為便利市民快速查詢地價稅額,提供線上地價稅額試算服務 (網址:https://gov.tw/RxY)

如欲瞭解更多地價稅資訊,請向新竹市稅務局洽詢
本局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
查詢電話:03-5225161 轉地價稅科 分機422至437

如有公告地價(申報地價)相關問題,請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洽詢
新竹地政事務所地址:新竹市光華東街60號
新竹地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landhc.gov.tw
查詢電話:03-5325121地價科 分機302至306、308
 

依據財政部頒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辦竣戶籍登記為自住要件之一。

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供自住使用,房屋評定現值一定金額以下(排除高價房屋,由地方政府訂定條件)者。

依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房屋稅係以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即使繳了房屋稅,也只是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平面圖(或地政單位建物測量成果圖)、側面圖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籍;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致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填具申請書請按此

房屋稅的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繳納期間為當年之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113年為例,課稅所屬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繳納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1)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集合住宅等則按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2)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填具申請書請按此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所以房屋有類此情形,如住家用部分符合自住房屋認定要件,還是可以申請自住使用。

(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自然人以3戶為限,非自然人不適用。但如非供住家用,即使房屋現值在10萬元(本市免稅現值為10萬5千元)以下仍要課稅。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簡言之:地下停車空間供自用且不出租收費情事,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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