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新釋令

  • 發佈日期:111-12-30
財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1號令
  • 主旨 / 財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1號令
  • 摘要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申領汔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申領汔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及附表4就「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Download

關下載

  • 財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1號令
    • PDF SHA-512驗證檔

      SHA-512:a9e25baff6923796f56fe28da555edf702ee68dd2ee860eee310d8a2b33184c42b4b523fed1190afc37273ca603fb298191f238a13c6e7cbf9d5de47bc70284f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326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