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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用臨時、試算牌照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標準

一、領用臨時牌照車輛:
  • 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自用者每日新臺幣四十一元。
  • 大客車每日新臺幣二十三元。
  • 貨車每日新臺幣二十二元、曳引車每日新臺幣二十八元。
  • 機器腳踏車每日新臺幣十四元。
 
二、領用試車牌照車輛:
  • 汽車每日新臺幣四百十四元。
  • 機器腳踏車每日新臺幣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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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1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