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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花稅試算

印花稅試算
【說明】
  • 1.本表僅供試算之用,不做任何證明。
  • 2.印花稅以計至新臺幣(以下同)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貼用。經核準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額不足1元及應繳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繳納。
  • 3.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請自行計算。

【計算公式】
  • 1.銀錢收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四。
  • 2.承攬契據= 憑證金額(未含營業稅) x 千分之一。
  • 3.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一。
  • 4.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