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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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診察單

申請要件 符合 不符合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房屋無出租使用。
4.房屋目前無提供營業商號、事務所、診所、人民團體或補習班使用。
5.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非按「住家用」稅率計徵房屋稅。
  • ※貼心提醒:
  • 1.房屋所有人請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 2.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點選收合
版本更新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累計瀏覽人數:11538691 目前線上人數: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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