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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政訴訟

一、應檢附證件:
  • 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
  • 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
  • 相關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 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三、受理機關及地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58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四、書狀及填寫範例下載:
書狀及填寫範例下載(連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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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1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