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鈉金。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罰則規定屬行為罰性質,車輛逾期未繳稅,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或停放公有停車場,皆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於滯納期滿次日至該年12月31日止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查獲處以欠稅額的0.3倍罰鍰,但各年度累計裁處最高至0.9倍。若欠稅年度未曾被查獲,則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需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