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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地增值稅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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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註:若依區域計劃法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不適用上述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遷居而將戶籍遷出,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稅率自94年2月1日起是採用累進的20%、30%、40%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者,另有減徵優惠:
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仍為10%,並無配合調降。

(2)有關土地持有年限應如何計算,其起迄點之認定如下:
A.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
(A)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B)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C)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D)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E)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F)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G)夫妻贈與、信託土地、農地及公設地移轉,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為準。
B.土地持有期間之截止點:
(A)本次移轉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
(B)因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

計算方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x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160,000元×50)-(20,000元×50×200%)-80,000元=5,92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5,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296/100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5,920,000元×【40%-(40%-20%)×30%】-2,000,000×0.21=1,592,800元

(4)例題如選擇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其應納稅額為5,920,000元x10%=592,000元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或是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93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1.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1,1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2.蔣君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300,000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8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8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5.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 5年,也就是重購後 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1.贈與移轉: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可選擇「贈與移轉時立即繳納」或「暫時不繳待下次移轉第三人時再繳納」。且自93年1月16日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定要到稅捐機關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才能辦理過戶登記。房屋部分則無免課契稅的規定,仍應檢附契約書申報。

2.非屬夫妻間贈與之其他移轉如買賣、交換、分割等:不論土地或房屋均應於移轉時報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繼承的土地已經依法繳納遺產稅,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但仍應先持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如果要申請撤回,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等有關文件向原申報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時候,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這天起30日以內, 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檢附移轉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由稅捐稽徵機關免費供應,亦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兩年內重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的已納土地增值稅,應該由同出售及購進上項土地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為限。所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另外以妻子名義購進自用住宅用地,應不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契約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5)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6)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

應納土地增值稅在新台幣100元以下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

法院拍賣土地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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